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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13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37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王英才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易隆間請求返還書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11月21日103 年度訴字第137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為書據返還請求權,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安乃文

裁判案由:返還書據
裁判日期:2014-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