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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24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48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邱鴻興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國祺間請求調整地上權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 年7 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27,6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琬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雯琪

裁判案由:調整地上權租金
裁判日期:2015-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