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02號上 訴 人 郭正緯法定代理人 蕭文綺被 上訴 人 郭清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32,900 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46,6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林裕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中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如欲對本裁定抗告者,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郭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