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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21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107號上 訴 人 李九思 住高雄市○○區○○路○○巷○號3樓之3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榮村因103年度訴字第2107 號確認文書真偽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6,00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管安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蓉柔

裁判案由:確認文書真偽
裁判日期:2015-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