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131號上 訴 人 華山會館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鄭桂如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湘雲等間請求撤銷會議決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11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213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第1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認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佩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仙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