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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21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14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高雄市愛民獅子會法定代理人 游秀琴上訴人與陳翠蓮間因103年度訴字第2140號確認會議決議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聲明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85,1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劉建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宗諺

裁判日期:2015-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