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1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明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龍寶生命禮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 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6 萬元,應繳裁判費21,696元。
二、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三、上訴理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淑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