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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21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191號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訴訟代理人 林珠桃

鄭朝木被 告 中國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明漢訴訟代理人 梁穗昌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務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務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一0四年一月十二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

鳳山分庭 法 官 吳文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鄒秀珍

裁判案由:確認債務存在
裁判日期:2015-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