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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22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224號上 訴 人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即 原 告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進吉、葉淑美間請求塗銷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4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57,914 元,是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957,91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6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2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祥銘

裁判日期:2015-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