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23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林南君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農家好生技有限公司、江秀玉、黃永昌間返還股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5 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00,000 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周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