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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22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296號原 告 江國順訴訟代理人 李偉如律師被 告 美夢成真第二代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陸怡蓁訴訟代理人 張賜龍律師

趙禹任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成立等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院就原告爭執當事人能力等部分,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在高雄簡易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程序期日。又本院認原告本人有於庭期到場釐清之必要,屆時亦請原告訴訟代理人偕同原告本人到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饒志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白梅

裁判日期:2015-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