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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2313 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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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年2 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104 年3 月12日上午9 時25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芸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蓓雅

裁判日期:2015-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