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313號原 告 林于文訴訟代理人 吳豐賓律師被 告 漢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得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
4 年2 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104 年3 月12日上午9 時25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芸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蓓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