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360號上 訴 人 劉力元即 原 告 劉世錦被 上訴 人 楊文禮即 被 告 主人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上 一 人 林珍妮法定代理人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股權等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民國106年1月20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236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先位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楊文禮應將其持有主人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主人公司)之50股股份轉讓予上訴人劉力元。㈢被上訴人主人公司應就其股東楊文禮轉讓50股股份予上訴人劉力元,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提出准予許可之申請。㈣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劉世錦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備位上訴聲明:㈠被上訴人楊文禮應將其持有主人公司之50股股份轉讓予上訴人劉世錦。㈡被上訴人主人公司應就其股東楊文禮轉讓50股股份予上訴人劉世錦,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提出准予許可之申請。㈢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劉世錦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本件上訴利益與上訴人第一審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金)額相同,均為500萬37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8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彭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