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360號上 訴 人 劉力元即 原 告 劉世錦被 上訴 人 楊文禮即 被 告 主人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上 一 人 林珍妮法定代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股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
1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文。
二、上訴人就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24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7日內補繳,此裁定已於000年0月0日生送達效力,惟上訴人逾期仍未繳交,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可稽,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彭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