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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23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375號上 訴 人 陳福龍被 上訴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興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麗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保證責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2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8,208 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1,8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林裕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淑芳

裁判日期:2015-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