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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3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9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寶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梅菁

楊文輝林珍梅(即林瑞清之繼承人)被上訴人即原 告 陳志成法定代理人 陳碧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借名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4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0 萬元,應繳裁判費為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呂明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柏親

裁判日期:2014-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