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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322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322號原 告 蔡永志訴訟代理人 黃耀平律師被 告 陳梅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 年7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十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貳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5條定有明文。所謂行為地,凡為一部實行行為或一部行為結果發生地皆屬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 年法律座談會亦採此見解。本件原告主張之侵權行為,係以網路發表言論之方式為之,全國各地均得藉由網路查見,且被告居住於高雄市,為其生活活動之主要地域,不失為一部實行行為及一部行為結果發生地,被告雖抗辯其住所地及上網發表言論之行為地均在新北市等語,非有理由,應認本院有管轄權。

二、原告主張:原告為網路遊戲「新楓之谷」遊戲(下稱系爭遊戲)資深玩家,遊戲中之暱稱為「大學士」,另於系爭遊戲相關之「巴哈姆特論壇」(下稱系爭論壇)暱稱為「徐風」;被告在系爭論壇之暱稱為浪子美眉,因其自認與原告有過節,竟出於有計畫之真實惡意(如附表編號2 至5 所示言論),於民國101 年4 月13日在系爭論壇上發表如附表編號1⑴至⑶所述文章或回覆(文中所稱「頂傷夜使」、「大學士」、「卡圖哥」均係指原告),佯稱原告曾說出「雞掰扒卡緊」(台語)(下稱系爭A 言論)、「萱X 、米露,下面癢快去躺著讓人幹」(下稱系爭B 言論)等語,復毫無根據而稱原告自抬身價、虛偽、欠錶、老番癲、嘴賤等,及捏造原告曾打電話約女生去看肉蒲團之不實情事(下稱系爭C 言論,系爭A 、B 、C 言論合稱系爭言論),實已侵害原告名譽權,致原告精神上受有痛苦,原告自得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新台幣(下同)20萬元,並刊登道歉啟事。爰起訴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20萬元,暨自本訴狀送達翌日起算,以週年利率5 %計算之遲延利息。㈡被告應於本判決確定後30日內,將內容為:「浪子美眉道歉啟事:本人前於巴哈姆特論壇數次發表不實文章,佯稱『徐風約女網友看肉圃團』、並誆稱『徐風口出惡言等事件』,均屬虛構,因此造成徐風之名譽受損,特此刊登聲明道歉」之道歉啟事,以20級以上之標楷體粗黑字體,刊登於巴哈姆特論壇1 日。㈢第1 項聲明,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則以:被告文中均係為事實陳述,並無惡意侵害他人名譽之情事(爰就文章內容答辯如附表)。縱認被告確有侵害原告名譽,然原告之名譽權亦不值20萬元,且被告在系爭遊戲及系爭論壇中較原告資深,各項表現及數值、貢獻度、人氣等,均高於原告,原告尚非小有名氣;又因其在系爭遊戲中之卡圖行為,早於100 年9 月28日就開始計畫想以文章陷害激怒被告,因證據不足無法提起刑事告訴,始以本訴企圖對被告取得不法利益,其請求為無理由等語置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㈠原告為系爭遊戲資深玩家,遊戲中之暱稱為「大學士」或「

kuso大學士」,另於系爭論壇註冊之帳號為「Z000000000」、暱稱為「徐風」,註冊時間為民國98年12月10日,上站次數達1202次,發表文章及留言次數達75篇,總人氣為2534次,好友圈為18;原告常在系爭論壇之網頁發表系爭遊戲之心得。

㈡被告在系爭遊戲中之暱稱為「可愛米露」,系爭論壇上之帳

號「Amy0214 」,暱稱「浪子美眉」,曾發表如附表所示之文章或回覆,其中所稱「頂傷夜使」(按:頂傷係指攻擊怪物之傷害值到頂、夜使為其職業)、「大學士」、「卡圖哥」等均指原告。

㈢系爭遊戲以攻打各個地圖中之怪獸及魔王為目的,某些特定

地圖會限制須以組團方式進入攻打,每次以1 組成員為限,如有1 組在內,其他人就不得進入地圖中遊戲;各玩家為便利組團及避免紛爭,以公會組織為單位,約定各公會可進入特定地圖遊戲之時段。若占用其他公會時段進入地圖內遊戲,或於遊戲結束後仍不離開地圖,即屬「卡圖行為」,原告曾因故意或過失之卡圖行為,遭含被告在內之多數人指摘,原告並因而在遊戲中以廣播方式向大家道歉。

五、本院得心證之理由: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系爭論壇發言,係存於網路虛擬世界,參與之人固係使用帳號、暱稱及別號,然因各參與者透過帳號與其他成員經由發表留言、加入好友、互相關注查詢等行為而有往來互動,逐漸產生、型塑人際關係,故原告之帳號、暱稱等身分,足以表彰其個人之價值,影響其在系爭論壇中他人之評價、認知與互動,亦關乎其人性尊嚴與人格自由發展,自屬名譽權保護之對象,其保障應與真實社會無異,應堪認定。是本件應先釐清系爭言論有無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如認確屬侵害,方審酌其得請求之精神慰撫金數額及應否刊登道歉啟事等聲明有無理由。分述如下:

㈠被告所發表如附表所示之文章或回覆,是否為真實?有無侵

害原告之名譽權?

1.言論自由旨在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名譽則在維護人性尊嚴與人格自由發展,此二者均為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二者發生衝突時,對於行為人之刑事責任,現行法制之調和機制係建立在刑法第31

0 條第3 項「真實不罰」,以及刑法第311 條「合理評論」之規定。故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善意發表而為適當之評論,固可阻卻違法,然其評論仍須出於善意且為適當之發表為要;至真實不罰之基礎,仍以公共利益為前提,如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自非言論保障之範疇。是若行為人之言論與評論之事本身無關,而係散布不實之事,或所散布之言論縱然屬實,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均顯非適當,且有毀損被害人名譽之故意,使被害人之社會評價亦因此而受有貶損,被害人自得主張其名譽權受侵害,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2.原告主張系爭言論均屬不實,為被告惡意捏造等語,被告否認之,並聲請傳喚證人甲○○(暱稱為慕OO芊)即兩造所屬公會的副會長,於本院中結證稱:伊於系爭遊戲開站時就加入了,兩造均是同公會之會員,因原告發言用辭非常不雅,經常得罪人,經公會委婉說明後原告即自動退出,原告除卡圖行為外,有時會廣播一些污辱女性的言語,原告確實曾邀約伊去大遠百看肉蒲團,當時原告剛要入伍或是入伍中已忘記了,因首次約見面竟是看三級片,已對伊造成騷擾,但認為原告年紀還小,就沒放在心上,後來原告還挑釁問「敢不敢去」、「你不敢嗎?」,但伊均不予理會或回覆,這些事曾跟公會的人說過,原告除了在公會專屬的聊天室,也在個人私密聊天室中邀請過,他也曾在遊戲中開廣播說過「萱

X 、可愛米露,下面癢快去躺著讓人幹」,所有玩家都看得到,可愛米露是指被告,萱X 則是指萱霓,萱霓是別的公會的人;另從別處聽說原告有向被告說過「你給我小心一點,不要以為我甚麼都不知道?雞掰扒卡緊(台語)」,時間太久,忘記誰說的,原告常與人在廣播間有辱罵衝突的行為,還勸過他很多次等語綦詳(本院卷㈠第238 頁至第240 頁、第242 頁至第244 頁、本院卷㈡第52頁至第55頁),而證人甲○○為兩造所屬公會副會長,與兩造均為系爭遊戲之玩家,現實生活中從未見過面,與原告亦無交惡,業據其陳明在卷(本院卷㈠第238 頁、卷㈡第55頁),則其與兩造既無利害關係,要無甘冒偽證罪責而迴護被告之必要,且依其在系爭遊戲之地位及經常以大姐身分就原告不當發言方式規勸原告等節觀之,其證述尚稱客觀公正,應無偏頗之情。應認證人甲○○之證述,核屬真實可信。

3.雖原告稱:原告於96年入伍,3D肉蒲團則是100 年台灣香港同步上映,時間顯不相符,且甲○○證述原告在九曲堂當兵、居住地是鳳山等,亦與事實不符,原告不需隱瞞其當兵資訊,證人也可能係將他人誤認為原告,其證述顯不可信等語。然查,證人甲○○陳稱:原告何時入伍、退伍等事,都是原告所自承,伊不可能一一求證,而且系爭遊戲已經有8 年多,認識原告也有5 年左右,交談時都會看到對方的暱稱,這些暱稱很特定且清楚,不會弄錯等語(本院卷㈡第52頁至第54頁、本院卷㈠第243 頁)。而查,兩造及證人均係長期打玩系爭遊戲之人,均以資深玩家自稱,在系爭遊戲中相識達5 年之久,對於系爭遊戲中之角色及場景自屬相當熟悉,且兩造之爭執期間長達數年,應可排除誤認之可能,證人甲○○陳稱其不會弄錯等語,應屬實在。至原告之入伍時期、當兵地點、居住地點等節,縱然與事實不符,惟觀之系爭論壇上被告所發表之言論中,敘及「有人知道這位頂傷夜使9月退伍,感覺好像會被打」、「說什麼9 月退伍的事,都是本浪子到處宣傳的,超好笑的,9 月退伍是這位頂傷夜使到處挑撥,自己大嘴巴講出來的好嗎?」等語(本院卷㈠第14頁),堪認系爭言論發表之101 年4 月13日,論壇上確有關於原告將於9 月間退伍之傳言,網友們主觀上認為原告當時正在當兵且即將退伍(亦未見原告有加以澄清之情);況網路世界中,因彼此毋庸在現實生活中面對,各參與者未必會提供完整或確實資訊,不實資訊四處充斥,早已司空見慣,且原告當兵之真實與否,網友間未必關心,亦無加以求證之必要;是證人甲○○因上開網路傳言,證述原告係於入伍前或當兵中,邀請其看肉蒲團等語,並非無據,應非臨訟編纂,至原告之居住地、當兵及其地點之資訊來源,係網路謠言或原告刻意隱瞞或散布不實資訊等,亦非重要。況證人甲○○若欲臨訟造假做偽證,就原告之居住地、肉蒲團上映時間等訊息,並非不得輕易查知,益證其所述原告何時入伍、退伍等事,都是原告自承,伊不可能一一求證等語,堪認實在。另原告提出關於被告在網路上與人對罵的資料(本院卷㈡第59頁至第64頁),縱然屬實,惟此僅係證明被告曾與他人發生衝突,其用語固然較為強烈,尚無法證明系爭言論為不實在。

4.又原告雖有卡圖之行為,導致系爭遊戲之其他玩家群情激憤,紛紛向原告抗議或指摘,影響多數人之利益,而為可受公評之事,應可認定;被告據此提出各該評論,係屬個人主觀評價,與真實與否無涉,其用語縱然較為激烈,惟尚屬言論自由保障之範疇。然而被告所為系爭言論部分,實與前開原告卡圖之行為無涉,亦難認屬於善意發表評論;且系爭言論之內容,均表彰原告個人之口德或其對於特定女性不尊重之事實,與公共利益無關,固與真實相符,顯非適當,難謂其並無毀損原告名譽之故意,並使原告之社會評價因而受有貶損。從而,原告主張其名譽權受侵害,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語,自屬有據。

㈡原告得向被告請求之金額為何?

1.本件被告在系爭論壇上散布系爭言論,縱然屬實,惟涉及原告之個人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已如前述,足使原告為大眾親友所非議,或受到輕視羞辱,其精神受有痛苦,自不待言,原告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自屬有據。而名譽被侵害者,關於非財產上之損害,加害人雖亦負賠償責任,但以相當之金額為限;所謂相當,自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名譽影響是否重大,及被害者之身分地位與加害人經濟狀況等關係定之,有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判例可資參照;而被害人名譽影響重大與否,應以客觀之社會價值衡量,不得專以受害人主觀之感受為斷。

2.本院審酌被告所散布毀損原告名譽之內容並非虛偽,且B 言論中原告所陳述之內容,係以開廣播之方式所為,C 言論係原告在公會中公然邀約,已廣為其所屬公會中或系爭遊戲中之特定多數玩家所共見共聞,加以系爭遊戲或論壇中之參與者,均毋庸以真實身分面對,發生衝突或有不滿時,動輒以互嗆、謾罵之方式交談、發表言論,亦有系爭遊戲之截圖及系爭論壇留言及回覆文可稽(本院卷㈠第110 頁至第115 頁、第121 頁至第125 頁、第132 頁至第139 頁、第171 頁至第174 頁),是系爭言論對原告造成之影響,雖擴大系爭論壇及系爭遊戲中見聞者之數量,惟此等資訊早已為該領域中之多數人所知悉;且兩造因原告在系爭遊戲中卡圖後,即不斷互嗆、挑釁及杯葛,原告並在網路上自承:「我承認我搶圖,…我為什麼要搶?因為託你的福到處流言我圖狗,既然我圖狗,我就讓你看什麼是真正的圖狗,你--讓我衍生出對正規團負面形象。」等語,有原告之網路創作內容可參(本院卷㈡第66頁背面),兩造在系爭遊戲中,原告稱「今天我只針對米露」、「只要有米露在的地圖,就別想打了」等語,被告亦發表「本浪子不會放過機會笑他」、「現在換我長期折磨他,就算為錶而錶…」等語,復有遊戲畫面截圖(本院卷㈠第113 頁)及附表編號1 ⑷、編號4 ⑺所示言論可參,足見兩造間之紛爭,並非單方所致,亦非不得以平和方式相互溝通、協調;復參原告為高職畢業,曾任房仲業務、日月光公司作業員,現職為餐飲業外燴外場服務生等工作(本院卷㈠第90頁),被告不願提供其個人學、經歷(本院卷㈠第102 頁背面),惟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其個人財產及所得資料,其名下有不動產、在兩間私人公司有薪資所得,年收入約二十餘萬元等節,有其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考(本院卷㈠第154 頁密封袋內),及兩造之工作、身分地位,及兩造在系爭遊戲及論壇之資歷、表現及名聲等一切情狀,認原告因名譽受侵害得請求被告賠償之非財產上損害,應以2 萬元為適當,至原告逾此數額之請求,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㈢原告得否請求被告刊登如訴之聲明㈡所示內容之道歉啟事?

被告所為之A 、B 、C 言論,均有相當理由可信其為真實,則依原告聲明㈡所示被告自承系爭言論為不實之道歉啟事內容,不應准許之。是原告此部分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

2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3 年1 月20日(本件起訴狀繕本係於103 年1 月9 日寄存送達至被告之戶籍地,於10日後發生送達之效力,本院卷㈠第93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所為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就原告勝訴部分,因所命給付金額未逾50萬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毋庸命原告供擔保,並另依被告之聲請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就原告敗訴部分,其訴既經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舉證,核與本件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再予斟酌,併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原告之訴部分有理由、部分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第392 條第2 項、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呂明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李柏親附表:

┌─┬──────────────────────────────┐│編│ 原告主張被告所發表之文章或回覆之內容 ││號│ │├─┼──────────────────────────────┤│ 1│發表時間:101 年4 月13日發表,刊登至今 ││ │標題:【閒聊】某項傷夜使者之龍王我的,巴哈我的!(被告發表)││ │內文:⑴被告談到與原告通電話一事,描述內容如下:本浪子:「還││ │ 有什麼話要說嗎?沒有的話,我有事要忙了喔!」頂傷夜使││ │ :「你給我小心一點,不要以為我什麼都不知道?雞掰扒卡││ │ 緊(台語)。」嘴巴真臭,不知道幾百年沒刷牙了。 ││ │ ⑵相信不少藍寶人都有看到,狐顏公會的會長、4-3 的彬彬和││ │ 本浪子,都拿這件事笑過這位頂傷夜使,這位頂傷夜使惱羞││ │ 成怒的開廣:「萱X 、米露,下面癢快去躺著讓人幹。」「││ │ 我不想跟被人騙裝的弱智說話!聽說什麼乖什麼彬最近被騙││ │ 過裝?」整個嘴賤到不行。 ││ │ ⑶還有更骯髒的事,打電話約女生去看玉蒲團,女生當然不願││ │ 意,這位頂傷夜使還直接嗆女生:「不敢去喔!真沒膽。」││ │ 拜託,哪個正常女生會跟一個不認識的男生去看玉蒲團阿?││ │ !到底是在低能幾點的。 ││ │ ⑷結果,在巴哈版上,發文言文炫耀自己的頂傷夜使不成,反││ │ 被巴哈人砲,當然本浪子不會放過機會笑他囉! │├─┼──────────────────────────────┤│ 2│發表日期:102 年6 月12日 ││ │標題:【心得】TMS 新楓之谷超能再起夜使者vs梅格耐斯暨端午佳節││ │ 愉快(原告發表) ││ │被告回文內容: ││ │ 你可是藍寶鼎鼎大名的大學士呢!大家要打王的時候,都很怕││ │ 的大學士呢!有誰不認識你,不需要再自我介紹了吧!打王心││ │ 得會分享,大家都知道,可以簡略文章,不要加一些不相干的││ │ 東西在文章內嗎?相信你的水準應該辦得到吧! │├─┼──────────────────────────────┤│ 3│發表日期:102 年6 月12日 ││ │標題:有關浪子妹眉的異音(原告發表) ││ │被告回文內容: ││ │ 安安,大家都知道龍王事件是你先挑起戰爭的,打這篇文章只││ │ 會讓看出你一個男生的氣度僅止於此,某人約見過面的女網友││ │ 出來看肉蒲團,足以看得出這個人的水準簡直X 流。不要把自││ │ 己說得這個清高,你不來惹我,沒人會去惹你,龍王事件也是││ │ ,巴哈事件也是你自己先挑釁,讓別人看不下去的。至於緋夜││ │ 劍魂,這件事又不是我扯出來的,你拿出來講,只會讓人更相││ │ 信你跟緋夜有交情,懂嗎? │├─┼──────────────────────────────┤│ 4│發表日期:102 年6 月14日 ││ │標題:【心得】TMS 新楓之谷超能再起夜使者vs梅格耐斯及BOSS相關││ │ 技能介紹(原告發表) ││ │被告回文內容: ││ │ ⑴你確定原來有寫出處嗎?他文章最大的詬病,就是喜歡拿別人││ │ 來比喻or暗錶+引用文章圖片未標出處+炫耀+自我抬高身價││ │ ,才是被錶的主因。 ││ │ ⑵當然加減搬出舊事,是因為之前做人失敗,白目卡圖,就已經││ │ 是全民公敵了,他可以錶人,別人不能錶他,才會步上翔大和││ │ 太郎後塵,被錶活該。 ││ │ ⑶這次的花木蘭事件也是,當事者不太喜歡這種比喻,玩個遊戲││ │ ,什麼女中豪傑,什麼花木蘭的,有需要吹捧別人到這麼虛偽││ │ 嗎? ││ │ ⑷另外,可憐之人必有可恨之處,當你長期打王被亂假的,而且││ │ 龍王還是12小時制的時候,你就會了解我們的痛了。 ││ │ ⑸不是我愛記仇或是愛挑釁,某人就是欠錶,文章老是要挑釁人││ │ ,加上之前藍寶龍王圖卡圖事件,已經是全民公敵了,還這麼││ │ 囂張跋扈,早就不理他了,一定要這樣有意無意的挑釁別人嗎││ │ ? ││ │ ⑹我覺得最沒品的是,某人之前想挑撥我跟朋友不成,拿我沒輒││ │ ,打電話給我,亂罵一通,我都淡定問他還有嗎?他最後罵不││ │ 下去直接用台語罵我「雞掰背卡安咧」,超沒水準。 ││ │ ⑺以前長期折磨藍寶人,我是最大苦主,現在換我長期折磨他,││ │ 就算為錶而錶,也是某人自找的。 │├─┼──────────────────────────────┤│ 5│發表日期:102 年6 月14日 ││ │標題:【心得】又被鎖文了,整個就是爽(被告發表) ││ │內容:⑴拎祖罵就是故意出酸語,讓你們幫卡圖哥對號入座,讓我用││ │ 文明人的方式,有正當理由錶卡圖哥,進而鎖文,這就是卡││ │ 圖哥為什麼每篇文章偏激到被板務刪文的理由,拜託你們有││ │ 點頭腦,不要整天都裝可憐或是裝正義,整個就是腦。 ││ │ ⑵抱歉啊!卡圖哥,你喜歡灌水我幫你的年齡加了幾歲而已,││ │ 你幫我少打了不少年紀,我100 歲,不是3X歲,有人從2X歲││ │ ~4X 歲,甚至5X歲都有人講,我習慣了,並不在意好嗎?倒││ │ 是你這個老番癲,受不了別人酸你,嘴巴就不要這麼賤,錶││ │ 你剛好而已。 ││ │ ⑶對了,卡圖哥約女網友看肉蒲團的事,我公會會員是當事者││ │ ,看到卡圖哥惱羞急於撇清,我整個超想笑,還有卡圖哥不││ │ 是放下豪語說謊會被車撞嗎?怎麼到現在還沒被車撞咧?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4-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