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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5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24號原 告 王美月被 告 王國鴻即王偉全訴訟代理人 王贊榮兼訴訟代理 王秋明人當事人間請求許可執行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許可執行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5 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有應再開辯論之處,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朱慧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顏宗貝

裁判案由:許可執行之訴
裁判日期:2014-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