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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6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31號上訴人 張家銘

張友任被上訴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買賣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

3 年9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10,400 元(系爭不動產之價值1,710,

400 元;計算式:高雄市○○區○○○段○○○○○ ○號土地價額1,228,500 元+高雄市○○區○○○段○○○ ○號建物價額481,900元=1,710,400 元),應繳裁判費為27,04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朱慧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顏宗貝

裁判案由:撤銷買賣行為等
裁判日期:2014-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