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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7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22號原 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蔡瑞宗訴訟代理人 嚴維德被 告 羅敏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就被告羅敏鳳部分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高雄簡易庭大樓第四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饒志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白梅

裁判案由:償還補償金
裁判日期:2014-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