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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7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23號原 告 劉陽輝訴訟代理人 何泰輝被 告 歐妮貝爾生化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玟瑛訴訟代理人 張永昌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煜昇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福容律師被 告 金車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夏承濬訴訟代理人 陳茂仁被 告 陳俊豪原告與被告間返還票據等事件,原告起訴後擴張其請求金額為新臺幣(同)8,717,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328元,扣除原已繳納之54,460元,尚應補繳32,8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俊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宛儀

裁判案由:返還票據等
裁判日期:2014-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