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23號原 告 劉陽輝訴訟代理人 何泰輝被 告 歐妮貝爾生化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玟瑛訴訟代理人 張永昌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煜昇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福容律師被 告 陳俊豪被 告 林玟瑛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票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下午2點30分 ,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俊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宛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