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23號原 告 劉陽輝訴訟代理人 何泰輝被 告 歐妮貝爾生化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玟瑛訴訟代理人 張永昌律師
陳煜昇律師林福容律師被 告 陳俊豪原告因請求返還票據等事件,原告起訴後擴張其聲明,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應徵裁判費為60,400元,扣除前繳費用54,460元,尚應補繳5,940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俊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