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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8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永昌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昌建設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確認債權讓與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6 月27日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8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對上開判決表示不服,未一併表明上訴聲明;又上訴人就上開判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21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2685元,亦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莊永利

裁判日期:2014-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