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8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814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訴訟代理人 王三仁

高義欽張明賢郭俊雄被 告 丁冠妤法定代理人 林鳳麗

丁盈志被 告 林鳳秋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改用簡易程序審理。

理 由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

3 年10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10月28日下午4 時宣判,茲因本件應改用簡易程序審理(理由如下述),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 、2 項、第77條之2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故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債權人代位債務人,提起確認不動產買賣法律行為無效之訴並請求塗銷移轉登記,二者之訴訟標的價額均應以該不動產之交易價額為準(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 年法律座談會第22、23、24號提案研討結果參照)。

又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再按簡易事件誤分為通常訴訟事件者,如當事人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將該通常訴訟事件報結後改分為簡易事件,由原法官或受命法官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5 條第2 項亦有明文。

三、本件原告起訴時,係請求撤銷被告間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買賣及移轉所有權之行為,並請求被告丁冠妤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嗣於本院審理中將上開請求列為備位聲明,另追加先位之訴,訴請確認被告間就系爭不動產之買賣行為及移轉行為均無效,並代位債務人即被告林鳳秋請求被告丁冠妤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揆諸前揭說明,其先位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額為準,備位之訴則以系爭不動產之價額與原告之債權額較低者為斷。而系爭不動產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4,175 元(計算式:附表編號1 土地起訴時公告現值28,000元/平方公尺×面積383 平方公尺×應有部分1/40+附表編號2 土地起訴時公告現值28,000元/平方公尺×面積2 平方公尺×應有部分1/40+編號3 建物103 年度課稅現值178,700 元×應有部分1/4 =314,175 元),故先位之訴訴訟標的價額應為314,175 元,又原告陳報對被告林鳳秋之債權本金部分為699,338 元,高於系爭不動產之價額,是備位之訴亦應以系爭不動產價額314,175 元為訴訟標的價額。再原告所提先、備位之訴,訴訟標的為互相競合關係,揆諸前揭說明,應以其中價額最高之314,175 元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四、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既經核定為314,175元,應適用簡易程序,誤分為通常訴訟事件,而原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改用簡易程序審理,並將本件報結後改分簡易事件。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筱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再開辯論及改用簡易程序審理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香如附表┌──┬───┬───────────┬──────┬───────┐│編號│性質 │地號/ 建號/ 門牌號碼 │建物坐落土地│權利範圍 ││ │ │ │ │ ││ │ │ │ │ │├──┼───┼───────────┼──────┼───────┤│ 1 │土地 │地號:高雄市鳳山區竹子│ │1/40 ││ │ │ 腳段355-8地號 │ │ │├──┼───┼───────────┼──────┼───────┤│ 2 │土地 │地號:高雄市鳳山區竹子│ │1/40 ││ │ │ 腳段355-164地號 │ │ │├──┼───┼───────────┼──────┼───────┤│ 3 │建物 │建號:高雄市鳳山區竹子│上開土地 │1/4 ││ │ │ 腳段5766 建號 │ │ ││ │ │ │ │ ││ │ │門牌號碼:高雄市鳳山區│ │ ││ │ │ 王生明路41巷│ │ ││ │ │ 2 號3 樓 │ │ │└──┴───┴───────────┴──────┴───────┘

裁判日期:2014-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