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9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968號上訴人即原告 河濱富貴家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劉永堂被上訴人即被告 史迪文被上訴人即被告 史晨喻即史佳靈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3 年度訴字第968 號確認停車位使用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1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2,68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俊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裁判日期:2015-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