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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9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970號上 訴 人 蔡明仁訴訟代理人 洪耀臨律師被 上 訴人 蔡明曄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合夥分配利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2月11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97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佩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鄧思辰

裁判日期:2015-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