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929號上 訴 人 杜淑珍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3 年度訴字第929 號確認抵押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000,
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