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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重訴字第 1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51號原 告 高雄市政府水利局法定代理人 蔡長展訴訟代理人 顧晉睿

張進二訴訟代理人 黃勇雄律師複代理人 曾清山律師被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興分行法定代理人 郭合興訴訟代理人 黃虹霞律師複代理人 陳韋利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質權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七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朱慧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顏宗貝

裁判案由:給付質權金
裁判日期:2015-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