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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重訴字第 1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 年度重訴字第118號上訴人即原 告 凃汝霖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文婉、方全銘、高義泰間請求履行合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3 年12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係就原審駁回其先位聲明部分聲明不服,其先位部分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6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2,67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琬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裁判案由:履行合約
裁判日期:2015-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