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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重訴字第 2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55號原 告 凃靖瑄法定代理人 潘美櫻原 告 凃榮昌

凃貴霖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律師複 代理 人 江立偉律師被 告 高雄市鳳山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鄭聰達訴訟代理人 林素琴

吳啟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上午十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林裕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郭淑芳

裁判日期:2014-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