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55號原 告 凃靖瑄法定代理人 潘美櫻原 告 凃榮昌
凃貴霖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律師複 代理 人 江立偉律師被 告 高雄市鳳山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鄭聰達訴訟代理人 林素琴
吳啟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上午十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林裕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郭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