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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重訴字第 2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6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郭美心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康若誼間請求給付仲介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 年2 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8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6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琬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裁判案由:給付仲介報酬
裁判日期:2015-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