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82號原 告 葉惠德訴訟代理人 林玉鈴原 告 許維雄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律師複代理人 簡汶珊律師被 告 王鎮嶽訴訟代理人 顏福松律師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本件就兩造爭執之定金部分,因原告主張已代被告支付予訴外人李正吉,本院認就有無代為支付部份,有再為調查證據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陳嘉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珮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