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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重訴字第 2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84號原 告 林黃職

林寶祥林寶順林千貴林幼雀張簡林柔林李罔林余秀華林玄源林秀婷林世祥林榮山林國材林世明林美妗(原名:林淑娟)林淑妹林永青林永豐林永偉共 同訴訟代理人 邱基峻律師

鄭婷瑄律師被 告 林高立

林三貴林群超兼前列3 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陳春雪被 告 李錦山

李錦洲黃李秀柏李秀玉李秀月李秀靜兼前列6 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秀英被 告 傅輝獅訴訟代理人 蔡進清律師被 告 林美伶

林如李錦章王傅淑貞傅淑女傅淑敏當事人間確認公同共有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四年四月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高等法院高雄高分院104 年度重上字第20號確認買賣契約無效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存在,為本件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4 年4月2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104年度重上字第20號民事案件業經最高法院以106年度台上字第1379號判決確定,有該案判決書在卷可參(見院卷五第31頁至第32頁),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賴寶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裁判日期:2018-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