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97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被 告 郭梁嘉福
郭梁嘉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訂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確認買賣不存在事件,對被告起訴,惟原告就起訴部分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9 月
4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3 年9 月9 日送達於原告等情,有送達證書在卷(見本院卷2 頁)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存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4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何佩陵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秦富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