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34號上 訴 人 黃文桂即 原 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股東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9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 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250,000 元,應繳上訴裁判費109,162 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為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佩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鍾錦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