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42號原 告 隋桂珍
常國慶莊世忠莊淑玲鄭鴻順劉淑貞上六人之共 詹宗諺律師同訴訟代理人被 告 華泰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世棠人訴訟代理人 張家琦律師複 代 理人 黃雅鈴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存在等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
4 年1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佩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仙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