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74號上 訴 人即反訴原告 許素瓊送達代收人 蔡靜雅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薛山田間請求出具協議書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1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4,309元,應繳裁判費為22,5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朱玲瑤
法 官 謝文嵐法 官 徐彩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李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