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93號原 告 董環齡訴訟代理人 盧世欽律師被 告 董紀廷訴訟代理人 洪錫鵬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自民國一0四年十月十九日起,至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一0四年度補字第一五三五號返還股份登記事件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被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係以原告為持有建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建騏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為前提,而原告是否為持有建騏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一事,被告業已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另案起訴請求原告返還股份登記,為免判決結果兩歧,爰聲請於臺灣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535號返還股份登記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以維權益等語。經核,本件原告得否請求被告賠償之民事訴訟裁判,係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535號請求返還股份登記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兩造之主張並無不合,爰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至其終結確定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茹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書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