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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重訴字第 3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14號反訴原告 BEAM MODE OPTRONICS LLC法定代理人 黃嘉能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律師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間給付員工分紅等事件,反訴原告起訴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1,563 元,並繳納裁判費2,760 元;嗣於民國104 年1 月5 日擴張訴之聲明為6,921,560 元,應徵裁判費69,607元,扣除已繳納裁判費2,760 元,尚應補繳66,847元(計算式:69,607元-2,760 元=66,8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嘉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莊琇晴

裁判案由:給付員工分紅等
裁判日期:2015-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