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0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太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高輝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杉池間請求返還代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32,925元,應繳裁判費為40,7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朱玲瑤
法 官 林韋岑法 官 徐彩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李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