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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破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破字第6號聲 請 人 蔡麗碧上列聲請人請求聲請和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一、財產狀況說明書,並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有無現金或存款,其金額、保管人及銀行帳戶(如存摺證明等)。

(二)其他各項收入(如借款債權、應收款項等)及證明文件。

(三)「最新」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四)近二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二、依破產法第七條規定,提供履行擬與相對人和解方案清償辦法之擔保(例如人之擔保之書面保證契約或物之擔保之設定擔保物權之書面契約)。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和解時,應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並附具所擬與債權人和解之方案,及提供履行其所擬清償辦法之擔保,破產法第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依破產法規定聲請和解,有如主文所示程式不備之處,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饒志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白梅

裁判案由:聲請和解
裁判日期:2015-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