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簡上字第17號上 訴 人 陳哲宗訴訟代理人 陳惠美律師被上訴人 陳哲宏訴訟代理人 盧俊誠律師複代理人 陳妙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志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冒佩妤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等裁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6-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