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簡上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簡上字第23號聲 請 人 張振輝上列當事人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如附表「原內容」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10日所為之民事判決,有如附表「原內容」欄所示之誤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內容」欄所示,爰聲請裁定更正等語。

三、經查,依上訴人之戶籍資料(原審卷第36頁),本院前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附表「原內容」欄所示之誤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內容」欄所示,爰予更正。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定安

法 官 何悅芳法 官 顏珮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宗諺附表:

┌─┬─────────┬──────────┬──────────┐│編│ 出處 │ 原內容 │ 更正內容 ││號│ │ │ │├─┼─────────┼──────────┼──────────┤│1 │主文欄第二項第1、2│高雄市○○區○○○路│高雄市○○區○○○路││ │行 │二九O號十樓之二 │二九O號十樓之二 │├─┼─────────┼──────────┼──────────┤│2 │事實及理由欄第一點│高雄市○○區○○路 │高雄市○○區○○○路││ │第1、2行 │290號9樓之2 │290號9樓之2 │└─┴─────────┴──────────┴──────────┘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裁判日期:2017-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