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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簡上字第 2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簡上字第236號上 訴 人 蔡順隆法定代理人 李明雅訴訟代理人 王叡齡律師被 上訴 人 蔡惠淑

蔡惠珍共 同 郭憲文律師訴訟代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房屋共有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準備程序,並訂於民國105 年4 月27日下午3 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上訴人並應於105 年3 月31日前具狀陳報上訴人於101 年12月28日給付蔡惠淑之新臺幣5 萬元之性質為何、給付目的為何,被上訴人則應就上訴人105 年2 月26日陳報狀所載,具狀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筱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彭帥雄

裁判日期:2016-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