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簡字第 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5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太陽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宛儒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田仁間因請求給付佣金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 年1 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6,12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

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裁判案由:給付傭金報酬
裁判日期:2016-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