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事聲字第168號抗 告 人 郭振生
郭瑞豐郭瑞文郭清月上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4年度事聲字第168號確定訴訟費用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10月2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宏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