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事聲字第111號異 議 人 林王素娥異 議 人 林文雄異 議 人 林文石抗告人與相對人陳臻儀、李璟涵、黃博威、陳逸翰、張詩敏間因
104 年度事聲字第111 號確定訴訟費用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
4 年7 月3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
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郭慧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簡鴻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