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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司票字第 48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4872號聲 請 人 上禾租賃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妤婕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聲請人上禾租賃行之負責人姓名,暨組織型態究為獨資或合夥?並提出向所屬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設立登記資料之證明文件。(其組織型態如係獨資,請具狀更正聲請人名稱為負責人姓名○○○即上禾租賃行,如為合夥,請具增列負責人為法定代理人)

二、相對人邱妤婕(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裁判日期:2015-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