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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司促字第 176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7684號債 權 人 許賢棋債 務 人 許明賢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明賢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兩造間之投資契約及獲益狀況明細表之影本。

二、請債權人具狀敍明請求內容為究係給付投資收益,抑或返還投資款,抑係請求移轉登記系爭建物。

三、債務人許明賢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5-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