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7684號債 權 人 許賢棋債 務 人 許明賢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明賢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兩造間之投資契約及獲益狀況明細表之影本。
二、請債權人具狀敍明請求內容為究係給付投資收益,抑或返還投資款,抑係請求移轉登記系爭建物。
三、債務人許明賢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